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利用人民银行进行虚假宣传现象,主要类型有两种:一是直接在宣传资料中印制人民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进行虚假宣传,强调其设立经过人民银行核准登记备案或由人民银行跟踪监测监督等;二是通过电视、互联网等渠道或公众咨询时虚假宣传其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或已进行备案。 近期,部分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利用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宣传他们已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虚假宣传的现象,误导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应引起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证书,仅是从开户结算或信用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并不具备核准或备案登记功能,虚假宣传由人民银行核准或等级备案、接受人民银行监督的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并未向人民银行登记备案。 部分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利用人民银行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宣传资料利用人民银行推销中介服务的行为,向消费者提供与其服务实际不符的虚假信息,侵害了消费者对其服务的知情权。因缺乏专业常识,普通客户和消费者因为对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宣传在认知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在融资时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容易产生误解误判,导致上当受骗,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带来经济损失。 (何虹王胜武) 作者:何虹王胜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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